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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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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举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9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纠纷产生后,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中国票据网提示:在受让银行承兑汇票时,一定要基于对价原则合法取得票据,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三、付款人或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明。
四、持票人非经背书转让,而以继承、公司合并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比如持票人以继承方式合法取得票据的,可以按《继承法》及《公证条例》进行遗嘱公证,并以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书举证其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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