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间,饶广生以货物作担保,通过伪造虚假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向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张槎支行等五家银行办理贷款和承兑业务骗取贷款共计31724.9万元,后又改变贷款用途,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转回自己开办的广景公司,至案发时有16404.5万元未归还。
2009年11月1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0年1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虚报注册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饶广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