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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陈某为申请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找到莱芜市某公司徐某和莱芜市某会计师事务所王某,让二人为其提供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00万元和250万元,并许诺办理承兑汇票后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马上归还。为顺利申请汇票,陈某将莱芜市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莱芜市鸿泽物资有限公司伪造成买受人和出卖人,并制造购买金额60余万元螺纹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财务资料。
2009年7月10日,陈某使用上述申报材料和借贷的3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莱芜市谭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出一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陈某将贴现款494万元归还徐某100万元保证金及394万元欠款。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等功能,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陈某的行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