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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淮南市某公司业务员高某在刚刚收取了安徽某公司的所给予的一张价值89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后,在返回公司的路上不慎遗失。高某在在向安徽某公司财务汇报此事后,随该公司财务人员到开户行申请挂失,并确认该款项未从该账户上消失。为挽回因遗失票据而发生的损失,淮南市某公司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请求法院在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遗失的汇票无效,以便申请人及时向汇票人支付人兑付入账。
瑶海法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由于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瑶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安徽某公司向淮南市某公司发出的价值8900元的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南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